隨著網絡購物這一新興購物形式的快速發展,門店自提的交付方式也被越來越多地運用,通過門店自提,買方既可以享受到網絡上優惠的價格,又能夠在最短時間內拿到商品。但是,在發生糾紛時,門店自提的性質究竟是債務轉移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便會成為審理中的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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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條可知,第三人代為履行僅僅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方式,合同主體并未發生變化,其中第三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原合同關系依舊存在。而債務轉移是對合同當事人(即債務人)的變更,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必然導致原合同關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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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門店自提是買賣合同中對履行方式的一項約定,是買賣合同的一部分,門店方并未參與協商過程,該項約定的雙方主體仍然是買賣合同的雙方主體。若認為門店自提屬于債務轉移,則會形成買賣合同中同時包含著解除條款,會產生買賣合同生效的同時即告解除的荒誕效果。綜上所述,門店自提的性質應當被認定為第三人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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