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范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攜帶管制刀是違法的,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攜帶管制刀具有什么處罰?
一、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我國1983年頒布的一個叫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指出,生產管制刀具的單位必須領取《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經銷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申請領取《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自2002年起,《規定》設置的關于刀具生產、銷售和攜帶的行政許可,被列入國務院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國務院取消對管制刀具的有關許可審批項目后,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除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不再執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二、攜帶管制刀具有什么處罰?
1、二〇〇七年一月,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制定了《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對管制刀 具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管制刀 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2、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一般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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