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收到假貨,除直接向賣家主張賠償外,還可以向網購平臺投訴,平臺在核實相關情況下依據平臺規則對賣家進行一定的限制。平臺如何確認商品是否為假貨,對賣家的處罰措施在什么程度算是合理,通過分析本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案情介紹:
福州九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家”)系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旗下“拼多多”平臺(以下簡稱“拼多多”)注冊用戶。
2017年5月25日,拼多多凍結賣家帳戶264,400元(含10,000元保證金),理由為賣家店鋪出售的服裝涉嫌售假。賣家起訴至法院,要求拼多多支付貨款254,400元及利息。
本案于2018年2月8日公開開庭,2018年5月17日,拼多多以售假為由扣劃賣家帳戶264,043.73元并于當日向消費者賠付相應金額的代金券。
庭審中,查明以下事實:
2017年4月2日,拼多多委托“神秘買家”(以下簡稱“買家”)在賣家處購買T恤(以下簡稱“問題服裝”)一件。買家收到快遞后,隨即寄往愛芙趣商貿(上海)有限公司(簡稱“正版方”)鑒定。正版方隨后出具鑒定意見:1、服裝系侵犯其注冊商標的假冒服裝;2、其從來沒有要求或授權上述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加工、銷售或儲存帶有其商標的成品、半成品或者包裝物。
2017年5月26日,拼多多向賣家發送站內信告知其商品存在涉假情況并要求賣家提供申訴材料,同時告知若逾期未提供材料將根據《拼多多平臺合作協議》及《拼多多假貨處理規則》對賣家扣收10倍違約金。
另查明,根據《拼多多平臺合作協議》8.5條約定:若經消費者投訴、品牌方投訴、甲方品控部門調查等途徑,發現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過期商品···甲方可按下述方式處理:對嚴重問題產品進行即時下架處理,并通知商家提供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進貨憑證、授權銷售證明、產品進口證明等,商家應立即提交。若商家不能及時提供或經查投訴屬實的,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2)要求商家支付商家通過拼多多銷售的嚴重問題產品總金額的十倍作為違約金,若商家拒絕支付違約金,則甲方有權以商家賬戶內的銷售額抵扣違約金···(4)扣除商家交納的保證金。
又查明,2017年3月21日至5月25日,賣家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問題服裝合計84,834.30元。
法院判決:
1、關于賣家與拼多多之間的協議是否有效問題。雖然協議系格式條款,但拼多多已經以合理方式進行提示,雙方系平等主體,且拼多多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義務維系交易秩序、維護交易安全,其制定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方式及商家違規經營處罰等規則也無可厚非,如相關內容無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免除自身主要義務的,則應認定為有效。
2、關于賣家是否售假的問題。本案中,拼多多通過買家購買、郵寄第三方鑒定等過程皆有快遞信息、視頻為證,其行為符合平臺規則和證據規則;鑒定報告系正版人出具,證明力較被告出具的代購清單等證據更具有證明力。因此,拼多多出具的證據材料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賣家售假行為。
3、關于拼多多對于賣家的罰金是否過高問題。本案中,拼多多扣除金額后全部以優惠券形式發放給曾經在賣家購買過問題服裝的買家,而非平臺自行占有,因此,此行為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違約金,而是依照平臺規則進行的自律管理,既起到維護網絡環境的作用、同時也起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保護平臺商譽的作用,因此拼多多平行于法不悖。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賣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賣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隨后申請撤訴,判決生效。
律師說法:
1、本案中,賣家也提供了代購清單、銷售明細、美國商標管理部門查詢記錄及翻譯件等證據,以證明出售商品并非侵權商品。但在拼多多已經找到商標實際所有人出具證明的情況下,證明力顯然高于賣家出具的證據材料,賣家最終被認定出售假貨。賣家在向代理商采購時,需注意核查代理商是否有正規授權,同時結合一般進貨價等綜合認定。
2、賣家雖然在本案敗訴,但是其仍可以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向其出售方主張違約責任,要求賠償因對方出售假貨行為而給其造成的損失。
3、本案中,拼多多在起訴前凍結買家賬戶,在開庭后方劃扣并向將相應金額消費者以無門檻消費券形式進行發放,拼多多并未獲利,因此法院認可拼多多的規則。但如果拼多多將以上款項全部劃扣到公司賬戶,則顯然違約金高于其受到的損失,賣家仍有權要求法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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