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愿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2、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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